《中国的军控、裁军与防扩散努力》白皮书(下)

  五、积极参加国际防扩散努力

  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扩散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任务。中国坚决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积极参与国际防扩散进程。中国已参加了防扩散领域的所有国际条约和相关国际组织,并与其他国家和有关多国出口控制机制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社会解决有关防扩散问题的外交努力,推动通过对话与合作,以和平方式解决相关问题。

  履行防扩散国际义务

  自1992年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以来,中国忠实履行条约各项义务,致力于维护和加强条约的普遍性、有效性和权威性,努力促进条约防止核武器扩散、推进核裁军进程、促进和平利用核能三大目标。

  1984年,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1988年,中国与该机构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在中国实施保障的协定》,自愿将部分民用核设施置于机构的保障监督之下。1998年,中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签署了保障监督协定的附加议定书。2002年初,中国正式完成该议定书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成为第一个完成该程序的核武器国家。

  1991年11月,中国政府宣布,在连续的基础上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中国向无核武器国家出口或从无核武器国家进口大于1有效公斤核材料的情况。1993年7月,中国正式承诺,在自愿基础上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所有核材料的进出口、核设备及相关非核材料的出口情况。1996年5月,中国承诺不向无核武器国家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帮助,包括不对其进行核出口,不与其进行人员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目前,中国已将进口国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全面保障监督作为核出口条件。

  中国高度重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在防止化学武器扩散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中国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制定了配套的管制清单,形成了一整套对公约附表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活动的有效管理机制。中国与其他缔约国在附表化学品进出口领域保持沟通,及时核实澄清进出口数据,严格执行公约关于向非缔约国转让附表化学品的规定。

  中国严格履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义务,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对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

  发展与多国出口控制机制的关系

  中国重视多国出口控制机制在防扩散领域发挥的重要作用,积极与这些机制开展对话与交流,学习和借鉴其有益经验和做法。

  1997年10月,中国加入“桑戈委员会”。2004年6月,中国加入“核供应国集团”,严格按其准则和清单实施出口管制。

  2004年2月和5月,中国与“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分别在巴黎和北京举行了两轮对话会,就导弹领域的出口控制制度、控制清单、执法情况及中国加入问题进行了交流和磋商。2004年9月,中国正式申请加入“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

  中国还与“澳大利亚集团”保持接触和交流。双方分别于2004年3月和2005年3月举行了两轮磋商,就生物和化学领域防扩散形势、《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履约情况、“澳大利亚集团”运作情况、中国防扩散政策和出口管制措施等交换看法。

  2004年4月和2005年5月,中国同“瓦森纳安排”在维也纳举行了两轮对话会,就常规武器及相关双用途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管制原则、清单及“最佳操作规范”等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双方同意将此对话机制化。

  开展防扩散交流与合作

  中国重视并积极开展双边防扩散交流与合作,借鉴其他国家在防扩散领域的有益经验和做法。中国与澳大利亚、法国、德国、日本、韩国、巴基斯坦、俄罗斯、英国、美国以及欧盟等保持着磋商与交流。2004年12月,中国与欧盟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洲联盟关于防扩散和军备控制问题的联合声明》,双方相互确认对方为裁军和防扩散领域的重要战略伙伴,并确定了优先合作领域。中国还严格按照防扩散政策和出口管制法规,通过情报交流和执法合作,与有关国家联合打击扩散活动。

  中国支持有关地区组织和机制在防扩散方面发挥作用,以建设性态度参加了有关交流与对话,探讨在地区层面解决扩散问题的有效途径。中国参加了东盟地区论坛加强防扩散的努力。中国将与美国、新加坡于2006年共同承办东盟地区论坛防扩散研讨会。中国愿与各方继续保持沟通与协调,共同推动地区防扩散进程。

  推动联合国发挥重要作用

  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支持联合国在防扩散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促进国际共识,深化国际合作。

  1992年初,联合国安理会发表主席声明,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定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中国在声明起草过程中发挥了建设性作用。

  2004年4月,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第1540号决议。该决议是安理会通过的第一个专门的防扩散决议,有利于在现有国际法基础上推动和加强国际合作,妥善解决非国家行为者获取和贩运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和相关材料的问题。中国积极参加了决议磋商,提出了许多建设性建议,为通过该决议作出了重要贡献。2004年10月,中国根据决议要求提交了执行决议情况的国家报告,从立法、执法及国际合作等方面详细介绍了中国政府为防止和打击非国家行为者的扩散活动所采取的措施。

  六、加强防扩散出口管制  

  有效的出口管制是实现防扩散目标的重要手段。作为一个具有一定工业和科技能力的国家,中国在这一领域采取了极为负责任的政策和举措。经过多年努力,中国的防扩散出口管制完成了从行政管理向法制化管理的转变,相关出口管制做法已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

  防扩散出口管制法规体系

  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逐步建立起涵盖核、生物、化学、导弹等相关敏感物项和技术及所有军品的完备的出口管制法规体系。在核领域,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在生化领域,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在导弹领域,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在军品出口领域,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中国的出口管制法规广泛采取国际通行的许可证管理制度、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制度、清单控制方法、全面控制原则等。为降低扩散风险,相关法规还规定,核出口、监控化学品及军品出口只能由政府指定的少数贸易公司专营。所有法规均对违法出口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

  上述法规的管制范围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保持一致。例如:核领域清单已与“桑戈委员会”、“核供应国集团”的清单完全一致,并将根据“桑戈委员会”及“核供应国集团”清单的变化不断进行相应调整;生化领域清单与“澳大利亚集团”的清单基本一致;导弹领域清单与“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的附件基本一致。在出口管制实践中,中国政府的出口管制主管部门还可依法对上述清单外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实施临时管制。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也为中国的防扩散出口管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防扩散出口管制机构

  中国的防扩散出口管制涉及诸多政府部门。目前,各部门之间已形成了明确的分工和协调机制。

  中国的核出口由国防科工委会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军品出口,其中包括导弹和直接用于导弹的生产设施和关键设备的出口由国防科工委和国防部有关部门会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

  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以及用于民用目的的导弹相关两用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由商务部会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其中,核两用品、导弹相关两用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由商务部会同国防科工委进行审查;与动植物相关的生物两用品和技术的出口,由商务部根据需要会同农业部进行审查;与人相关的生物两用品和技术的出口,由商务部根据需要会同卫生部进行审查;生物两用品的相关设备和技术,以及有关化学品的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由商务部根据需要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审查;监控化学品出口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部进行审查。

  涉及外交政策的敏感物项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由上述主管部门会同外交部进行审查。对国家安全、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出口项目,主管部门还将会同其他部门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海关总署负责上述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监管工作,并参与相关违法出口案件的调查处理。海关有权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的货物是否属敏感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并要求出口经营者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申办出口许可或不属出口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

  严格执行防扩散出口管制法规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执法,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确保出口管制法规的贯彻落实。

  2002年11月,商务部制定《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制定《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上述办法规范了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经营及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和验核工作。2004年1月,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启动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了许可证的审批、发证机关与海关监管部门的联网,大幅提高了对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的监督管理能力。

  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依据核、生物、化学和导弹领域的出口管制清单编制了包括658项物项和技术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其中34%已确定海关编码。中国海关还将高科技设备广泛运用在通关监管的各个环节,极大地提高了现场海关的执法能力和检查效率。

  有关出口管制主管部门聘请核、生物、化学、导弹领域的专家,建立了“国家出口管制专家支持体系”,以帮助政府主管部门在出口审批过程中对相关物项作出准确、科学的判断。

  在防扩散出口管制工作中,中国政府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涉嫌违法出口敏感物项和技术的个案,政府主管部门均进行认真调查,并依法处理。自2002年底以来,中国政府共查处了违法出口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各类案件数十起。主管部门已将涉案企业列入“关注名单”,防止其再次从事此类活动。

  2004年5月,中国政府建立了跨部门防扩散出口管制应急协调机制,详细规定了相关出口管制部门在处理紧急防扩散出口管制案件时的职责、分工及处理程序,为迅速、有效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机制保障。

  加强出口管制法规宣传和企业教育

  中国政府重视对出口管制执法人员,尤其是基层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以提高其依法实施出口管制的政策水平和能力。有关出口管制法规颁布后,商务部对地方各级商务主管官员进行了全面的政策法规培训。在违法出口案件的多发地区,商务部还不定期举办出口管制政策法规和执法专项培训。2004年5月,海关总署联合有关防扩散出口管制机构对全国海关现场官员进行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的政策法规培训。

  中国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对企业宣传和普及防扩散法规,提高其知法守法和自律意识。主要措施包括:在政府主管部门网站上全面公布出口管制法规;通过定期举办防扩散政策法规培训班、讲座、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向出口企业宣传出口管制政策、法规及出口审批程序,要求企业认真执行,依法经营;设立热线电话,及时为企业答疑解惑;对违法出口企业进行查处并予公布。

  中国政府鼓励并指导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防扩散出口管制机制,落实防扩散工作责任制。一些企业成立了防扩散出口管制办公室,负责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企业具体落实措施,监督本企业的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确保企业遵守国家法规;实行问责制,由企业法人对本企业防扩散工作负责,企业相关部门的管理者和员工签订责任书,履行防扩散义务。中国政府还鼓励企业对外开展出口管制经验交流。

  防扩散出口管制是一项长期工作。中国政府将继续不断完善防扩散出口管制法规,加强出口管制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机制,加强法规宣传和对企业的教育培训,为国际防扩散努力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 录

  附录1:中国参加的军控、裁军和防扩散条约

  核领域: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第二附加议定书(1973年8月签署,1974年6月交存批准书)

  《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二、第三附加议定书(1987年2月签署,1988年10月交存批准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在中国实施保障的协定》(1988年9月签署,1989年9月生效)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1989年2月加入)

  《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条约》(1991年2月加入)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92年3月加入)

  《核安全公约》(1994年签署,1996年4月批准)

  《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第一、第二议定书(1996年4月签署,1997年10月交存批准书)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1996年9月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在中国实施保障的协定的附加议定书》(1998年12月签署,2002年3月生效)

  化学领域: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1993年1月签署,1997年4月交存批准书)

  生物领域:

  《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

  《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1984年11月加入)

  常规领域: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及其所附第一、第二、第三号议定书(1981年9月签署,1982年4月交存批准书,2003年6月批准公约第一条修正案,同年8月交存批准书)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所附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修正议定书》(修订的第二号议定书)(1998年11月交存批准书)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所附的《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第四号议定书)(1998年11月交存批准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所附的《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2002年12月签署)

  其他:

  《南极条约》(1983年6月加入)

  《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1983年12月加入)

  《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1988年12月加入)

  《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2005年6月加入)

  附录2:中国防扩散出口管制法规

  核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1997年9月颁布,2001年6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1998年6月颁布)

  《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1月颁布)

  生物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10月颁布)

  化学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颁布)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1996年5月颁布,1998年6月进行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3月颁布)

  《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1998年6月颁布)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2002年10月颁布)

  导弹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8月颁布)

  军品出口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1997年10月颁布、2002年10月修订、2002年11月颁布《军品出口管理清单》)

  敏感物项: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1月颁布)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2003年12月颁布)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03年12月颁布)

  其他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颁布,2004年4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颁布,2000年7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12月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颁布)

  附录3:中国与有关国家达成的裁军和建立信任措施协定

  《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1993年9月签署)

  《中俄关于预防危险军事活动的协定》(1994年7月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互不将战略核武器瞄准对方的联合声明》(1994年9月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1996年4月签署)

  《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协定》(1996年11月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1997年4月签署)

  《中美两国国防部关于建立加强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的协定》(1998年1月签署)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2002年11月签署)

  《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实施办法的议定书》(2005年4月签署)

         (完)

文章评级:★★★★★☆☆☆☆ 发表者:{佚名(127.0.0.*)} 9-1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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