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军控、裁军与防扩散努力》白皮书(中)

  三、参与和推进国际军控与裁军进程

  中国一贯重视并支持国际军控与裁军努力。早在新中国诞生之初,反对军备竞赛、争取实现裁军就已成为中国外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相继加入并切实履行了有关国际军控条约,积极参加国际军控和裁军领域的各项重大活动,积极参与联合国和有关国际机构关于裁军问题的审议和谈判,提出许多合情合理、切实可行的主张,努力推进国际军控与裁军进程。

  核裁军问题

  作为核武器国家,中国从不回避自己在核裁军方面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在1964年第一次核试验后,中国政府即发表声明,向世界各国政府郑重建议:召开世界各国首脑会议,讨论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问题。

  中国在核武器的规模和发展方面始终采取极为克制的态度。中国是核武器国家中核试验次数最少的。中国过去没有、今后也不会参加核军备竞赛。中国从未在外国领土上部署核武器。上世纪90年代,中国关闭了青海核武器研制基地。

  中国发展核武器从来就是为了防御目的。自拥有核武器的第一天起,中国政府就郑重声明: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无论是在冷战时期面临核威胁和核讹诈的时候,还是在冷战后国际安全环境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中国始终恪守这一承诺。中国的这一政策今后也不会改变。

  中国积极推动核武器国家就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缔结多边条约。1994年1月,中国正式向其他四个核武器国家提出“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条约”草案,并积极谋求达成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互不以核武器瞄准对方的安排。1994年9月,中俄宣布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互不将战略核武器瞄准对方。1998年6月,中美宣布互不以核武器瞄准对方。2000年5月,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美国五个核武器国家发表联合声明,宣布他们的核武器没有瞄准任何国家。

  从拥有核武器的第一天起,中国就承诺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1995年4月,中国政府发表声明,重申无条件向所有无核武器国家提供消极安全保证,并承诺向这些国家提供积极安全保证。2000年,中国与其他核武器国家发表联合声明,重申1995年在联合国安理会第984号决议中作出的安全保证承诺。中国呼吁其他核武器国家,无条件向所有无核武器国家提供消极和积极安全保证,并就此尽早谈判缔结国际法律文书。

  中国尊重和支持有关国家和地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自行协商、自愿协议的基础上建立无核武器区或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的努力。中国认为,核武器国家应尊重无核武器区的地位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从这一立场出发,中国政府签署并批准了《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第二附加议定书、《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二、第三议定书及《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第一、第二议定书。中国支持东盟国家和中亚五国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努力,愿在有关各方就案文达成一致后尽早签署议定书。中国支持建立中东无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的努力,希望这一目标早日实现。中国尊重和欢迎蒙古的无核武器地位。中国支持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

  中国已加入《南极条约》、《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及《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条约》,承担了有关条约义务。

  中国坚定支持《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为推动达成条约作出了重要贡献,是首批签署条约的国家之一。中国政府宣布从1996年7月起暂停核试验,并一直恪守这一承诺。中国支持《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早日生效,希望所有国家尽快签批条约,呼吁核武器国家及其他有关国家在条约生效前继续维持暂停试。中国正在为批准条约积极履行国内的法律程序,成立了负责履约筹备工作的国家机构,并积极参加了条约筹委会的工作和历届促进条约生效大会。

  中国支持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在达成全面、平衡的工作计划的基础上,早日开始谈判“禁止生产用于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裂变材料条约”。

  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问题

  中国在历史上曾深受外国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的伤害。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至今仍对中国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构成重大而现实的威胁。

  中国支持国际社会禁止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的努力,积极参与有关条约或议定书的谈判,以实际行动推进国际社会禁止与销毁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进程。

  中国于1984年加入《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一贯支持并积极参与旨在加强公约有效性的多边努力。中国积极参加公约审议大会,提交了关于遵约情况的报告。从1988年起,中国一直按照公约审议会议的决定,每年向联合国提交《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建立信任措施宣布资料。中国还积极参与了《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议定书的谈判以及缔约国年会和专家组会议。

  中国积极参与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谈判,并力主将禁止使用化学武器和妥善处理遗弃化学武器问题纳入公约范畴,最终促成公约成为一个真正全面禁止化学武器的国际法律文书。

  作为公约原始缔约国,中国为有效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及增进其普遍性作出了积极贡献。中国建立并不断完善国内履约法律体系和国家履约措施,加强国家履约机构能力建设。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规定和本国国情,中国建立了中央和地方两级履约机构,形成了覆盖全国、管理有效的履约体系。在部分化学工业发达地区,还建立了市、县级履约机构。中国根据公约规定,按时、完整地提交了初始宣布和各类年度宣布。截至2005年6月底,中国接受了禁止化学武器组织95次现场核查,核查结果均表明中国严格履行了公约义务。

  中国政府不断推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2004年,香港特区完成了有关履约立法,特区政府通过中央政府提交了宣布,履约工作已经启动。澳门特区相关的履约筹备工作,包括履约立法正在有序进行。中国政府重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在中国台湾地区的实施问题,将继续努力在一个中国前提下寻求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

  1999年,中日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目前,处理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工作已由研究论证阶段转入建设实施阶段,中日双方已就销毁技术、销毁设施选址等达成一致,专项环境标准已基本制定完成,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挖掘回收与销毁设施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正按计划进行。

  中国积极参与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各项活动,与该组织联合在华举办了三次地区履约会议和两次视察员培训班。中国还致力于促进各缔约国在化学领域的经济、技术发展及用于和平目的的化工贸易及其他国际合作。

  防止外空军备竞赛问题

  中国积极推动国际社会重视并处理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和防止外空武器化问题,主张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设立防止外空军备竞赛问题特委会,谈判相关国际法律文书。作为第一步,裁谈会应尽早就防止外空军备竞赛问题开展实质性工作。

  2000年,中国向裁谈会提交了题为“中国关于裁谈会处理防止外空军备竞赛问题的立场和建议”的工作文件,指出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应成为裁谈会最优先议题之一,建议重建特委会,谈判缔结一项有关国际法律文书。

  2002年6月,中国、俄罗斯、白俄罗斯、印度尼西亚、叙利亚、越南、津巴布韦联合向裁谈会提交了关于“防止在外空部署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国际法律文书要点”的工作文件,就未来国际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提出了具体建议,得到了许多国家的支持。

  2004年8月,中国与俄罗斯在裁谈会联合散发了关于“现有国际法律文书与防止外空武器化”和“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核查问题”两份专题文件。

  2005年3月,中国、俄罗斯、联合国裁军问题研究所、加拿大西蒙斯基金会在日内瓦联合举办了“确保外空安全: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国际研讨会,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2005年6月,中国与俄罗斯在裁谈会联合散发了关于“防止外空武器化法律文书的定义问题”专题文件。

  导弹问题

  中国支持联合国等多边机构在处理导弹及其相关问题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在导弹防扩散方面建立一项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公正、非歧视性的多边机制。联合国导弹问题政府专家组是联合国框架内第一个专门处理导弹问题的机制,中国以建设性态度参加了专家组工作。

  中国赞同“防止弹道导弹扩散海牙行为准则”的防扩散宗旨,积极参加了草案的讨论。中国虽未加入该准则,但一直与包括准则成员国在内的各方保持沟通,共同致力于防止弹道导弹扩散。

  常规武器问题

  中国认真履行《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的义务,致力于加强公约有效性和普遍性。中国历来重视地雷、特别是杀伤人员地雷的不当使用对平民造成的伤害,赞成对地雷的使用进行适当、合理的限制,以防止地雷滥杀滥伤平民。

  自加入经修订的《地雷议定书》以来,中国严格履行议定书各项规定,积极开展履约宣传和教育,根据议定书要求制定了一系列新的军用标准,对不符合议定书规定的老、旧地雷进行了全面普查,并分批分期改造或销毁,迄今已销毁了数十万枚老、旧地雷。自1996年宣布暂停出口不符合经修订的《地雷议定书》规定的杀伤人员地雷以来,中国一直恪守承诺。上世纪90年代,中国在边境地区进行了两次大规模扫雷行动,基本消除了境内雷患。

  中国理解和同情其他国家面临的雷患问题,积极致力于国际扫雷援助与合作。从1998年至今,中国通过捐款、援助扫雷装备、扫雷技术培训等方式,积极参与近10个亚、非国家的扫雷工作。2004年,中方与“国际禁雷运动”澳大利亚分会在昆明联合举办了“人道主义扫雷技术与合作国际研讨会”。

  中国虽未加入《渥太华禁雷公约》,但认同其人道主义宗旨和目标,不断加强与公约缔约国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中国重视反车辆地雷问题,认为反车辆地雷与杀伤人员地雷造成的人道主义关切程度不同,处理方式也应有所区别;应充分考虑各国国情和实际承受能力,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反车辆地雷问题。

  中国以建设性态度参与了《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的谈判缔结,支持议定书早日生效,目前正积极准备批准该议定书。

  中国支持打击轻、小武器非法贸易的多边努力,积极参与联合国的有关工作。中国为《枪支议定书》的谈判缔结发挥了建设性作用,并于2002年12月签署《枪支议定书》。中国支持并积极参与了联合国“识别和追查非法轻、小武器国际文书”的谈判,认真落实联合国轻、小武器《行动纲领》,及时向联合国提交国家报告。2005年4月,中国与联合国、日本、瑞士在北京联合举办了轻、小武器问题国际研讨会。

  四、致力于国家和区域裁军

  中国坚定不移地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在确保国家安全利益的前提下,中国始终将军队的数量和规模控制在维护国家安全需要最低限度内,多次主动采取单方面的裁军行动。

  中国高度重视亚太地区的安全、稳定与发展,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方针和“睦邻、安邻、富邻”的政策,努力探索建立信任措施的有效途径,积极参加地区安全机制建设,致力于建立一个对话而非对抗的亚太安全框架。

  大幅裁减军队员额

  中国于1985年决定裁减军队员额100万。到1987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总员额由423.8万减到323.5万。之后,又作了进一步裁减。至1990年,全军总员额减到319.9万,共裁减103.9万。

  1990年以后,中国军队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军队规模进一步缩小。1997年,中国决定在三年内再次裁减军队员额50万,使中国军队规模降至250万的水平。2003年,中国决定在两年内再裁减军队员额20万,使军队总规模降至230万。

  在较短时间内,中国单方面裁军行动的范围之广、裁减幅度之大为国际军控与裁军史所少见,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和人民对军控与裁军事业的坚定信念和爱和平、求发展的真诚愿望。

  维持较低水平国防费

  中国一贯注重控制国防费规模,按照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合理安排国防费。改革开放以来,为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中国政府严格控制国防支出。1979年至2004年,中国国防费占同期国家财政支出的比例总体呈下降趋势,1979年为17.37%,2004年为7.76%,2004年与1979年相比,下降近10个百分点。

  中国国防支出的总体水平在世界上相对较低。中国国防支出的低水平,不仅反映在国防费的绝对值上,也反映在国防费占国内生产总值(GDP)和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上。2004年,中国的国防费为2199.86亿元人民币,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为1.61%和7.76%。2004年中国的国防费仅相当于美国的5.77%、英国的41.03%、法国的75.65%、日本的63.97%。2005年,中国的年度国防费预算为2477.56亿元人民币。

  近年来,中国在国家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的基础上,适度增加了国防费,但增长幅度较小。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绝大多数年份,中国国防费的增长率低于国家财政支出的增长率。中国增加的国防费主要用于:1.提高军队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保证军队人员生活水平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同步提高;2.完善军人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建立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军人住房补贴、随军配偶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制度;3.保障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对最近裁减的20万军队员额进行妥善的退役安置;4.加大军队人才建设投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确保军队人才战略工程的实施;5.适度增加部分装备建设经费,提高军队在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防卫作战能力。

  中国政府对国防费始终坚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体制和法规制度。

  中国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保障国防事务的必要经费,将国防费全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安排,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管理。中国的国防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是公开、透明的。

  区域裁军和建立信任措施

  中国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区域裁军和建立信任措施合作,与有关邻国达成了一系列协定和共识,为改善地区安全环境、促进共同发展作出了贡献。这些协定反映了中国倡导的新安全观,体现了一些对亚太安全对话与合作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和精神,包括:相互同等安全;以对话合作谋求安全;平等协商、互利合作;不针对第三国;不威胁或损害他国的安全与稳定;坚持防御性国防政策;军事领域友好交往等。

  1994年7月,中国与俄罗斯签署《关于预防危险军事活动的协定》。1996年4月,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签署《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1997年4月,中国与上述国家签署了《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上述协定开启了“上海五国”的合作进程,为上海合作组织的成立和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四年多来,已建立起较完善的机构体系和法律基础,顺利启动安全、经济等领域的合作,正发展成为促进地区安全、稳定和发展的重要机制。

  1993年9月,中国与印度签署了《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1996年11月,两国签署了《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协定》。2005年4月,中印两国签署《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实施办法的议定书》,就1996年建立信任措施协定有关条款的具体实施办法达成协议。上述协定的签署和落实,为维护中、印边境的和平安宁,促进两国友好关系发展,推动边界问题的和平解决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

  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显示了各方维护南海稳定、开展南海合作的共同意愿。各方承诺以和平方式解决领土和管辖权争议;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的行动;通过国防官员对话、自愿通报联合军事演习等促进相互信任;积极开展海洋环保、海洋科研、航行和交通安全、搜救、打击跨国犯罪等领域合作。2004年12月,中国与东盟举行了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后续行动高官会,会议就启动南海合作达成了重要共识,并决定成立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后续行动联合工作组。2005年8月,联合工作组在菲律宾举行了首次会议。

  中国高度重视东盟地区论坛的作用,支持其开展建立信任措施,每年主动提交《年度安全展望报告》。自1997年起,中国共承办了两次东盟地区论坛建立信任措施会间会,以及中国安全政策培训班、军事后勤保障研讨会、加强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研讨会等八个建立信任措施项目。中国支持东盟地区论坛逐步扩大国防官员参与,于2003年论坛第十届外长会议上提出召开安全政策会议的倡议,并于2004年11月在北京召开了首次“东盟地区论坛安全政策会议”。

 

文章评级:★★★★★☆☆☆☆ 发表者:{佚名(127.0.0.*)} 9-1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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