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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保护
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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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声誉卓著,为广大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的法律保护,早在19世纪中叶就在有些国家判例中出现了。我国于1985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第6条之H,规定了对成员国驰名商标予以特殊的国际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五6条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进行了拓展:1.有关驰名商标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服务;2.保护的范围原则上适用于同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在这些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会暗示使用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一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但是,享受上述扩大保护措施的驰名商标必须为注册商标。 目前,在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机构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其保护原则为“个案认定,被动保护”。按照1996年国家工商局《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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