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3月13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惩治汉奸条例》,同日施行。
该条例规定了本法适用范围;通谋敌国,而有本法所列行为之一者,判死刑或无期徒刑;曾在伪组织机关团体服务,为有利于敌伪或不利于本国或人民之行为于一定年限内,不得为公职候选人或任用为公务员,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知为汉奸而藏匿不报或包庇纵容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