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简称经济区,(在有些场合也称作所谓“排他性经济水域”)。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专属经济区的重要性可以和大陆架、国际海底开发相比,也是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制订新的海洋法的过程中,遇到的最困难、最复杂、范围最广泛、影响最深远的一个问题,同时还是现代海洋法中的一个新概念。 

  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产生于拉美国家带头兴起的维护200海里海洋权的斗争。1945年,美国发布总统公告,宣布美国对大陆架拥有管辖权,随之引发了一连串扩大领海和渔区的连锁反应。在这场热潮中,美国是始作俑者,拉美国家则把这场运动推动到了更高的层次。这是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保护国家利益而同发达国家进行的斗争的延伸,也反映了世界范围内向海洋扩大沿海国管辖范围的历史潮流。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产生逐渐演变成为战后,特别是七十年代以来海洋斗争的一个中心议题,是发展中国家的最主要的奋斗目标和果实。 

  从地理自然条件来看,沿海国家离岸200海里的浅海区域是其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这个区域占整个海洋面积的大约36% 。仅仅是这个数字并不能反映问题的真相。事实上这一区域分布着世界已知海洋石油储量的87%,还有10%的金属矿球。另外,这个区域是绝大部分鱼类等海洋生物的产卵、索饵、栖息和越冬的主要场所。据统计,世界上14个渔业区和3大著名渔场都分布在这些地方,世界海洋渔业总产量的85~95%出在这个区域。这些自然资源和沿海国的民族经济具有密切的关系。 

  对于建立200海里国家管辖区域,渔业方面的因素是一个最初的推动力。1970年,秘鲁的捕鱼量为1,238万多吨,鱼粉产量224万吨,居世界首位。它的鱼产品出口占全国出口总值和外汇收入的第二位。其他沿海国也把从本国近海捕捞的鱼作为本国人民的日常的重要食品。大约就在六十~七十年代,发达国家的远洋渔业发展到了使沿海国无法究忍的地步。以苏联为例,这个国家当时拥有一支以大型拖网船和加工船为主体的世界上最大船队,它们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12%,其中远洋渔业占70~80%(70年占86%)。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1968年,苏联在西非的渔获量比1967年多出一个倍,为沿岸11个国家总渔获量的45%,1973年,前苏联在非洲西北部外海捕鱼94万吨,相发干这地区所有非洲国家同年总捕鱼量的90%以上。在拉美国家近海,苏联的渔船队使一些沿海国的渔业产量明显下降。在大洋洲新西兰近海区域,苏联的渔获量达到12万吨,而新西兰本国却仅有8万吨。在欧共体邻近海区。1974年苏联的产量是42万吨,到1976年就达60万吨。美国情况也相似。1971年从尼瓜多尔近海内掠夺的金枪鱼的价值就达1,500多万美无。 

  发达国家的掠夺,使沿海国的产值下降,更为主要的是造成了渔业资源的严重衰退和枯渴。在巴基斯坦近海,由于外国渔船的过捕造成这个国家1/3的渔船不能出海,许多渔民失业,损失外汇收入15,000多万卢比。这些现象造成第三世界沿海国激烈的不满,并力图通过制订新的海洋法的制度改变这种状况。 

  仍然以巴基斯为例,这个国家就把它在阿拉伯海的专属渔业区扩大至离岸50海里地区。1972年,摩洛哥和加蓬先后宣布将捕鱼区扩大为70海里和150海里。寒内加尔则宣布它领海以外110海里为捕鱼限制区。毛里塔尼亚于1978年初通过一项法案,把专属渔业区扩大到200海里。一些拉美国家则早已宣布了200海里的海洋权,并案上外国渔船进入。这些都发生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的酝酿过程之中,从而直接推动和促进了这一制度的产生。 

  《海洋法公约》第5部分是专属经济区。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权利、管辖权和义务,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权利和义务,剩余权利归属,生物资源的养护利用,内陆国与地理不利国家权利,以及争端的解决等。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建立200海里经济区的主张得到广泛支持后,法律地位的问题形成了以发展中国包括部分发达国家为一方,以苏、美等海洋大国为一方的激烈争论的局面。前者主张专属经济区是国家管辖区,沿海国可以进行专属管辖;后者则认为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只能行使管辖权而不是专属管辖权,并且强调专属经济区属于公海的一部分。 

  1957年《非正式单一协商案文》中关于“公海”的定义中规定公海一词所指的海域不包括一国的专属经济区,反映了广在发展中国家的合理主张。尽管苏、美等国在后续的会议上仍然唱反调,要求经济区在主要方面保持公海性质,但是在各期案文中,都没有改变原来的提法。所以,目前较主导地位是看法专属经济区既非领海也非公海,其地位是自成一类的。 

  在《海洋法公约》第55条“专属经济区特定法律制度”中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个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受本部分规定的特定法律制度制,在这个制度下,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的自由均受公约有关规定的支配”。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管辖和义务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56条,对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中的权利进行了规定。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1)为开发海床、底土顶上覆水域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行使主权;2)对区域内的人之岛屿、设施和科学研究及海洋环境保护的管辖权利;3)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这对于设备国在其近海200海里的区域内维护资源和进行管辖是一种非常大的便利。而这种便利在近些年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 

  1、沿海国及在专属经刘区里的资源权利:沿海国对自己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非生物资源,享有所有权,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主权权利。沿海国可以根据自己需要,制订有关的养护和管理措施,及勘探开发的规定。其他国家来经同意不得擅自开发区内的生物资源,如经沿海国许可进入,则应遵守沿海国制定的法律、法律和规章。对于特殊鱼种,如哺乳动物、高度洄游、溯河或降海产卵鱼种等,沿海国有权制订更严格的禁止、限制和管理的各项措施和规定。 

  对于非生物资源,沿海国一样可以为了勘探和开发的目的行使主权权利。这种权利是专属性的。沿海国不勘探或开发的,任何其他国家未经其许可也不准开发。所谓“专属经济区的非生物资源”,实际上包括了该区内的大陆架上和水域中的全部非生物资源。另外,沿海国对其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之外的其它资源,如何用风力、海流和水力开发能源的活动(即开发可再生能源),也享有主权权利,并且有为开发自然资源,开凿隧道的权利。 

  这些权利都是专属性的,沿海国完全有权在自己的主权范围内来确定管辖范围,行使权力。当然,这也要顾及到国际法和其他有关国家的利益。 

  2、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管辖权:这各权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享有管辖权,沿海在专属经济区内有授权建造上述设施的专属权利,并且对这些设施享受专属管辖权。另外,有在人岛屿、设施和结构周围设立特别宽度安全区的权利(半径500米)。 

  2)对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管辖权:沿海国对经济区内的科研的管辖权是专属性质的,沿海国可以管理、授权和进行这样的研究,其他国家未得到沿海国的同意原则上是不得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沿海国既可同意,也可以拒绝甚至暂停其他国家进行研究。如果沿海国家同意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海洋科研,那么沿海国拥有参与的权利,并且可以向开展研究活动的单位要求提供情报、成果和结论。 

  3)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出于这一目的,沿海国在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内拥有采取措施的专属权利。沿海国可以制订法律和规章以防止、控制和减少各种不能的污染。并且可以把这些规章在专属经济区内经制执行,在必要情况下来取各种措施。 

  4)其他方面: 
  A.行政:沿海国可以对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各种活动,包括海关、财政、卫生、安全、移民等方面进行行政管辖。 
  B.民事管辖和刑事管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可在专属经济区内对违反规章、负有债务责任等事宣行使民事管辖,使用司法程序。沿海国在平时对通过自己的专属经济区的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犯罪没有刑事管辖权,但当这种罪行后果侵害了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主权,或者罪行发生在领海且后果及于该国,沿海国可以行使刑事管辖权,并采取法律授权的任何步骤。当船舶在专属经济区内发生碰撞并涉及刑事责任和纪律责任时,沿海国也有刑事管辖权。 

  C.国际法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管辖:比如,在由于污染或由于海损事故而引起的污染或造成严重和紧急危险的情况下,采取防止措施的权利;对违反专属经济区法规者进行紧追的权利;捕获海盗、贩私、贩毒等其他几项国际法赋予的权利和管辖权。 

  3、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在公约限制下,都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利用诸如“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或者和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及其他国际合法用途的自由。另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第88条至第115条所规定的公海法律制度,只要不与专属经济区制度相抵触都可以适用。这项规定是根据苏、美等海洋大国的主张制订的,虽然曾经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但仍然保留了下来。 

  4、剩余权利:这一问题涉及到专属经济区的性质和地位的确认。广大发展中国家和苏、美等海洋大国对此有严重分歧。发展中国家根据专属经济区属国家管辖区的情况,主张利余权利应属于沿海国,海洋在国坚持专属经济区属于公海的一部分,强调剩余权利应该归属于国际社会。 

  而《公约》第59条的回避了从正面解决问题,只是规定了解决矛盾和冲突的基础,对双方矛盾作了折衷处理。 

  5、内陆国与地理不利国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内际国和地理不利国家可以根据双边或多边协议开发同一个分区域或区域的所谓剩余资源。同时,还对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家中的发达国家的和发展中国家进行了区别对待。同时,考虑到了参与开发的程度应根据各国人民的营养需要,并且必须和避免对沿海国渔业造成不利影响。不过,公约规定,这些条款不适用于经济上极为依赖于开发其专属经济区生物资源的沿海国的情形。这条规定主要是依冰岛的要求作出的。同时公约还很具体地规定了参与开发的地理不利国家和内陆国不得把这种权利转给第三方。 

  这些条款显示了内陆国集团的影响。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内陆国与地理不利国家组成一个集团共有在56个国家参加,其中内陆国30个,地理不利国家26个,他们对海洋法各项问题,特别里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问题表达了自己的主场和主张,是一个很有影响的利益集团。在他们的极力争取下,专属经济区制度的条款中地体现了他们的利益。如规定他们“有权”参与开发,同时有关条款规定当沿海国对生物资源的利用设什么剩余部分时,也应该订立一个各方都满意的协议,以使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家得以参加开发。 

  6、解决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行使主权权利的争端:沿海国集团认为,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和矿物资源属于沿海国,剩余资源量和剩余捕捞能力应由沿海国来确定。这项权利是沿海国的主权权利,因而不能审查。由此而引起的争端也不能接受强制管辖,应由各方协商解决。而发达国家和内陆国集团则强调,在专属经区内行使主权权利的争端必须提交强制程序。 

  经过协商,双方取得了一项折衷案文:载入公约第297条主要规定,1)沿海国无义务同意把争端提交强制程序;2)某些争端,任何一方提出即可提交强制程序;3)“强制调解程序”中,调解委员会的报告对当事各方无拘束力。 

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立

  在海洋法公约出台之前,只有部分沿海国实行200海里国家管理海域。到1978年,所调查的130个国家中,有69个国家主张200海里国家管理海域,但名目各不相同。到1981年,时152个国家和独立领土统计,主张国家管辖海域超过12海里领海的有119个,其中90个国家主张200海里海洋管辖区域。其中,主张200海里领海的有14个,200海里渔区的22个,200海里专篇经济区的54个。截至1995年,世界上共有112个沿海国确定了200海里区和专属经济区。其中专属经济区80余个。 


  沿海国在建立200海里管辖区域时,需要通过国家立法确定管辖区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在这方面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1)以拉丁美洲国家和非洲国家为主,宣布主权和管辖权扩展到200海里水域及其资源,属于领海概念。这些国家的立法通常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前进行的。2)以欧洲某些国家为代表,将现在渔区范围扩大到200海里。其法律内容和原来的渔区设有显著的差别。3)以几个印度洋国家为代表,采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案文所规定的型式。4)以苏联和美国为代表,实行渔区加养所区的规定。苏、美将自己扩大的管辖区域命名为“养护区”。这类国家的法律作出了在200海里区域范围内资源总允许捕获量的规定,以评价国家捕捞娱乐资源四能力,并分配剩余量给外国渔民。 

  在建立3200海里海洋区域令发布后,各国都采取了以下措施,特别是渔业方面的:1)制订200海里区域的执行规章和临时管理规章。2)与外国签署双边或多边渔业协定。3)发放捕鱼执照。4)进行国际合作,请如和外国公司建立联合企业,建立新的渔业合作关系等。 

两百海里专属经济区现状

  科技的发展、人类对海洋的广泛利用,使海洋在沿海国的国民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海洋的开发程度也越来越深。当人类的开发活动违反了一定的规律、超过了一定的限度时,海洋环境的破坏就不可避免地将要发生。目前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开发活动就面临着这些问题: 

  1、渔业资源:海洋的生物资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人们常用最大持续产量来表示一种生物资源可以承受的捕捞量。但由于生物的复杂性,有时这种通过模型的模拟得来的数据并不可靠。六十年代,生物学家们认为秘鲁缇鱼的最大持续产量为600~800万吨,但1973年则发现只有200~400万吨左右。近年来,世界捕鱼船的数字和吨位都在增加,但是产量仍在近亿吨上下。这说明资源是有限的,控制捕捞量提维持持续生产的可靠必法。 

  2、航运混乱:航运事业的发展,使得浩渺的大海显得越来越拥挤。由于各类船舶的主要航行区域是在国家管辖范围之内,而海上航行的管制相对落后,因此越是靠近港口和交通要道事故便越多。据统计,多佛尔海峡每天至少发生一起海损事故。据国际海事协会统计,每年的海损事故率大约在5~10起/每天。目前,随着特种船舶比例的增加和船舶的大型机,海损事故对船舶和环境造成的危险也越来越大。值得一提的是,这些事故中的80%是由于驾驶人员失职或不称职造成的,设备问题仅占20%,而这20%中还包括操作不当的因素。 

  3、污染:海洋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和运输给人类带来福音,同时也可海洋造成了严重的污染。钻井平台在海域内工作,受气候、腐蚀影响严重。一旦发生事故,钻井平台的漏油有相当可观,动辄达数万吨。如1969年1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巴巴拉海峡油井井喷,漏油12,900吨,77年4月北海挪威海域油田钻井平台井喷,漏油20,000吨。80年1月,尼日利亚近海油井井喷,漏油20,000吨。 

  海洋还是石油的主要运输途径,占总产量半数左右的石油是通过油船运输的,总的运输量达到十几亿吨。这些海上的移动油库随时可能造成大面积的污染。1959~1972年,据统计有61件严重油污事件发生,泄出的石油达84万吨之多。 

  4、军事活动:目前,世界几个海洋大国对海洋的不当利用更给海洋平添一分危险的气息。以世界排名前四位的核大国为例,无不把海洋作为三位一体核战略的主要阵地,战略核潜艇越造越大,数以百计的庞然大物带着毁灭性的武器悄无声息地在大洋中穿行,一旦发生事故,危险的后果无法估量的。 

  另一方面,游弋在世界各地的大国舰队也随时危胁着周边地区的安全。在这些钢铁兽面前,上百万平方区域内的和平是脆弱的。只有保持自己的海洋的有效监检,才能给和平更多的希望。 

文章评级:★★★★★☆☆☆☆ 发表者:{佚名(127.0.0.*)} 3-30 [ 0]

 分享到:
 
 
我是:
本站注册用户
用户名: 密码:
非本站注册用户
我来评论:

评论字数在2000字以内。评论即可得2分,评论被采用后,根据评级可得到相应的积分和智慧果。
比如:评论评级为5,可得50分和5个智慧果。

 

 
 
 
 
 
 
































 

© 版权所有  2001-2024 知识网站
Copyright (C) 2001-2024 allzhi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我们 — 电话:15973023232  微信:zhishizaixian  ICP备案号:湘ICP备08003211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