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建国先驱们为什么要采取联邦制(二)

  联邦制下的权力分配

  新宪法赋予联邦政府诸多重要的权力。宪法第1条规定了国会作为立法机构的各项权力,包括征税、征兵、宣战,制定国内外贸易政策和移民政策等等。第1条第8款还规定:国会有权“制定为执行以上各项权力和依据本宪法授予合众国政府或政府中任何机构或官员的其他一切权力所必要的和恰当的法律”。这个条款也因此被称为“必要和恰当”条款,它相当于一张权力的空头支票,任由国会去填写,并为联邦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来扩大联邦政府的权力埋下了伏笔。

  除了国会,联邦政府还有自己的行政机构,其最高领导同时兼任武装部队最高统帅,从而保证了联邦法律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新宪法还设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并且该法院也是美国国内的最高上诉法院,其判决对各州具有约束力。

  此外,新宪法第6条还规定:“本宪法及依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以及合众国已经缔结及将要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全国之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任何一州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与之抵触时,均不得有违这一规定。”不仅如此,新宪法第1条第10款还对各州的权力有着明确限制,如不得与外国缔结条约或结盟,不得铸造货币;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对进出口货物征收进口税或间接税,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或战舰,不得与另一州或外国缔结协定或条约。

  如此一来,州政府还有什么权力呢?的确,仅从字面上来看,各州从原来《邦联条约》下中央政府的主人变成了新宪法下联邦政府的傀儡。正因为如此,是否批准新宪法在各州引发了一场大辩论,因为新宪法只有得到9个州的制宪会议的批准才能正式生效。支持新宪法的一方被成为联邦党人,其代表人物是詹姆斯·麦迪逊,而反对新宪法的一方被成为反联邦党人,其代表人物是托马斯·杰佛逊。前者发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政治宣传运动,并出版了一本文集,从各个角度阐述新宪法的种种好处,这就是著名的《联邦党人文集》。

  反联邦党人的核心诉求是,新宪法必须包括一个权利法案,以保障个人权利不受联邦政府的侵犯。而联邦党人也逐渐意识到,要是没有权利法案,新宪法被各州批准的几率很小。于是就有了新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它们被统称为《权利法案》,于1791年底正式生效。

  《权利法案》的前九条修正案涉及个人权利,而最后一条修正案则是美国联邦制的宪法基础之一。它原文如此:“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分别由各州或由人民保留。”前面已经提到宪法明确列举的联邦政府的权力,也提到宪法明确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那么州政府到底还有哪些权力呢?

  事实上,一个普通美国人的日常生活,基本上都受自己所在州的法律管辖,很少涉及联邦法律:从出生证明到结婚离婚到死亡证明,从学前教育到义务教育到高等教育,从财产法到保险法到刑法,从公司法到银行法到矿产资源法,从行业管理到城市管理到交通安全,从公共卫生到土地征用到公共住房,从选举到治安到环保。此外,各州还决定自己的消费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汽油税、香烟税等等。“生是州的人,死是州的鬼。”这或许是对联邦制下一个普通美国人的一生最好的写照。

  由于每个州的法律各不相同,这必然会造成很多问题,尤其是考虑到美国人的流动性很高,从一个州移居到另外一个州是再为平常不过的了。那么,加州颁发的驾照,在纽约能开车吗?德克萨斯的公民,如果是单身汉不用交税,那么在德克萨斯工作的外州单身汉也不用交税吗?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建国先驱已经预料到了这些问题,因此才有了宪法第4条的两款规定。第1款:“各州对其它州的公共法令、记录、和司法诉讼程序应给予完全的信任和尊重。”第二款:“每州公民应享受其他各州公民所有之一切特权及豁免权。”美国宪法不仅明确规定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各自享有的权力,同时还对各个州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约束,这两者缺一不可,共同组成了联邦制。

  既然是联邦制,联邦的各个成员在联邦政府(尤其是立法机构)就应该有自己的代表。根据宪法第1条,联邦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众议员代表各州的选民,议员人数由各州人口决定,而参议员代表各州,并且不论人数多少,每个州均为两名参议员。加州有两千多万人,而阿拉斯加只有50多万人,但是它们的参议员人数相同。之所以有这样非常不公平的规定,是因为在当初的制宪会议上,人口少的州(如罗德岛)担心人口多的州(如纽约)会把持国会,结果双方达成了现在的折中。不仅如此,代表各州的参议院还大权在握:所有联邦政府高级官员的任命(包括联邦法官和驻外大使)和所有国际条约都必须经过参议院的批准。另外,由于参议院有“无限制辩论”(unlimiteddebate)的传统,因此任何议员都可以利用“冗长辩论”(filibuster)来阻挠立法程序,而要停止“冗长辩论”需要五分之三多数。于是参议院就成了少数派名正言顺要挟多数派的天堂。20世纪60年代的民权运动高涨时,来自南方的少数参议员正是利用“冗长辩论”这一有力的武器,成功地延迟了一系列民权法案的通过。

  这就是美国特色的联邦制。在联邦制下,各级各类官员有自己的选区和选民:总统由全国人民选出,国会众议员来自各个国会选区,参议员来自各州;州长由全州人民选出,州议会的议员来自各州的选区,而市长、镇长、县政府、学区董事会、州和地方政府的法官和检察官,也有各自的选民。简而言之,联邦制就是各级政府官员独立产生、享有不同的权力、对不同的选民负责。联邦制其实就是通过选举把权力下放制度化,但这并不表示联邦政府权力的减弱。相反,权力下放有利于减轻联邦政府的财政负担,鼓励各州自主创新和以及各州之间的良性竞争,加强选民对各级官员的监督。没有联邦制,就没有今天的美国。

文章评级:★★★★★☆☆☆☆ 发表者:{haohaowd}haohaowd 5-5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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