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中教师明令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教育惩戒中教师明令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发表者:{diannao}diannao 1-5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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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第1条,共1条,通过审核的共1条)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回答评级:★★★☆☆☆☆☆☆ 回答者:{geiwww}geiwww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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