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我国的刑法中并没有“非法同居罪”这样一个罪名,未婚双方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并不会触犯刑法。
当然,前提是一方或双方没有和他人存在婚姻关系,不然可能因“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严重违反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将构成重婚,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依法将受到《刑法》的处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刑法》上也有特别的规定,《刑法》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这条规定中,“同居”是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应负刑事责任。[1]
其次,“非法同居”现在已经是一个成为历史的词语了,“非法同居”,这个概念最初出现在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但在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行《婚姻登记条例》时已经删除了“非法”二字。也就是说司法审判中,已取消了“非法同居关系”,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法律用语。
回答评级:★★★☆☆☆☆☆☆ 回答者:{fendyuan}fendyuan 11-25
回答